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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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交付物品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时,参照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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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能够确认是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承担责任范围的,不论责任单位是否确定,均应先行办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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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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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公安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记录)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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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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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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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发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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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事故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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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事故立案和调查处理由到站办理。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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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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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在运输中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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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行李员误办理包裹至停办行包业务的车站,列为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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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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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到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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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事故立案后,()应向有关站、段立即发出查询电报或事故查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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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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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三十天没有运到时,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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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事故不论责任单位是否确定,均应先行办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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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判断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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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发生情况应作为事故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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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负责行包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安装()系统,办理行包损失调查、理赔、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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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三级损失的赔偿由受理营业部在受理当日,以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损失款额、赔偿金额等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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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均由到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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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293号)规定,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行包损失时,应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