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有独资公司与乙外方投资者共同设立了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拟将所持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丙的经营范围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下列关于丙股权变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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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并发给经营管理授权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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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甲、自然人乙、个人独资企业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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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下列各项中,关于出资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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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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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甲、乙为国有企业,丙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丁为外国企业。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依次为30%、30%、10%、30%.该合营企业股东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依法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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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企业的注册酱为6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合营合同约定中外投资各方分两期缴付出资。2009年5月10日,丙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5月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下列有关乙公司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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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合同,约定以甲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实际投资人,乙公司为名义股东,后甲请求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若要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需具备的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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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甲公司以一项固定资产出资,占A公司股权的30%,能够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控制A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则下面关于出资日,甲公司对此业务的处理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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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涉及的考点2013年教材已经删除)甲国有企业与乙外国投资者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甲以厂房和设备作价320万美元出资,乙以现金出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的最低出资额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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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120万美元。各方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外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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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不可以和外国企业、外国公司和外国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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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下列选项中关于合营各方的出资表述不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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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有独资公司与乙外方投资者共同设立了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拟将所持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丙的经营范围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下列关于丙股权变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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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总投资额为400万元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外方出资70万美元。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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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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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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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投资总额为3600万美元,甲乙之间约定,甲出资30%,乙出资70%,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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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甲公司与韩国的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下列选项中关于合营各方的出资表述不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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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外方出资70万美元。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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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企业成立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缴清了出资。但甲公司洙能按照合同规定缴清出资。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甲公司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但1个月后甲公司仍未缴清出资。下列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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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出资55%,乙出资45%;如果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1200万美元,则甲至少应出资275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225万美元。甲、乙双方的出资额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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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海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海兰企业”);海兰企业成立后,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海兰企业股权质押给丙银行;8月1日,甲公司就股权质押一事征得乙公司同意;8月15日,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8月20日,审批机关正式签发了批准文件;8月25日,海兰企业与丙银行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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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召开和决议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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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甲公司为汽车生产企业,某年5月,甲公司拟收购丙公司的厂房和流水线并将该整体资产与境内乙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业务为汽车生产。德国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丙公司协商后,拟订投资方案和合同中有关要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