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人(甲、丙户籍所在地及乙的经常居住地同在H市T区)合伙在H市C区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三子网苑”。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亦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属地派出所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十余台电脑内违规安装了赌博软件,即对网吧负责人甲进行强制拘留,同时还责令网吧停业整顿。事后,当事人分别就上述行政行为向S区公安局提起申诉,公安局作出了维持的裁决。如本案当事人不服上述行政行为,均以S区公安局为被告进行

A.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日起7日内以被告不适格的理由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B.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日起7日内不可以被告不适格的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C.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应直接驳回起诉 D.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日起7日内若已通知原告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的,只要不超出7日,便有权裁定不予受理

时间:2024-03-10 09: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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