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外汇局对C类企业贸易收付汇业务管理措施是:

A.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款条款的出口合同。 C.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D.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E.已经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应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资金。

时间:2023-10-14 16: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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