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秦岭三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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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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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范围,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示意图,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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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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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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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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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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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秦岭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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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登记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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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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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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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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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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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秦岭三十六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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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秦岭三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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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不由()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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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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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市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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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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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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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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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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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设置标准和办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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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秦岭范围下列哪些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核心保护区()A.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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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则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