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1日,陈先生与某银行订立了购买某款理财产品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且用黑体字标示。该银行理财师小张在合同签订前就提醒陈先生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有关提前赎回的条款,但陈先生并未阅读。2009年11月9日,陈先生提出赎回该理财产品,被银行拒绝。陈先生到法院起诉该银行,该银行理财师小张以及陈先生在法庭上分别提出了如下观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陈先生对合同产生了重大误解,因此,该合同无效,银行应当返还陈先生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 B.由于陈先生并未阅读有关提前赎回的条款,因此,银行的行为构成欺诈,陈先生可以撤销该合同 C.该合同限定了陈先生在到期日前不能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导致陈先生无法及时获得可用资金,因此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陈先生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D.银行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尽到合理提醒的义务,且合同内容并无显失公平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根据合同规定拒绝陈先生的请求是合法的

时间:2023-12-22 16: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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