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发放授信若涉及原授信方案的变更,无需重新审批获得离岸授信审批通知书变更,只要补充材料即可发起放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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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已核定授信额度的成员企业从集团中退出的,或客户授信额度中包括新增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但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未同意的,客户原审批授信额度自动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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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及含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的综合授信申请中,需按流动资金贷款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部分进行评估、测算和审批,同时,其他授信品种不得串用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在授信实际使用过程中,如客户需求确实发生变更,其他授信品种需串用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的,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评估并报原终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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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信方案变更,以下可由经营行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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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按授信审批意见实施授信。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商业银行不得实施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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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仅审批专项授信额度的客户,授信不再进行流程审批,其授信额度按照存量项目贷款融资余额与已批复未发放项目贷款额度之和确定,由开户行客户经理完成授信基础数据采集,再由()有权签批人进行授信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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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方案由主办行牵头拟定。重新开展授信工作的,主办行应至少在前次集团授信到期前()个工作日完成向有权审批部门的授信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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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授信延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原授信方案到期前审批,最长不超过授信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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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方案审批后,授信方案变更不需要增加整体授信额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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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方案审批通过后,CM2002系统中授信额度与()等融资限额共同对融资发放实施刚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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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授信方案到期(含延期到期)后、新授信方案审批前,还可以为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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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信客户年中发生更名需变更授信对象名称,同时满足()条件的授信方案变更事项,可由经营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备案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原授信审批方案对相关变更有禁止性规定或明确要求需报原审批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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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若需变更签订协议的缴税银行帐户信息,需先到其开户银行变更相应信息,若涉及银行账号、账户户名、清算行行号等信息需先撤销原签订的三方协议信息,并按流程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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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信变更业务中,授信变更后超过原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的,按照授权规定报相应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其中:超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权限的授信业务变更申请仅涉及利率调整时,由()依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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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对公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按年度授信方案执行,但涉及手续费减免的应上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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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授信未结清,授信期间押品权属证书需临时出库办理解押、重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且原授信审批通知书中未明确了押品权属证书出库期间担保条件,经营机构应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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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3中,对已进行审批登记操作的单一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的授信方案变更应使用的功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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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方案审批后,需要增加整体授信额度的,原则上应报原审批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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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授信方案到期前,客户管理行应提前组织报批新的客户授信方案。如有特殊情况,在原授信方案到期后、新授信方案审批前,可以考虑为客户提供授信项下各类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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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对公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按年度授信方案执行,但涉及手续费减免的应上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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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授信方案调整事项,可由授信申报部门主管副行长审批即可,并备案本级行授信管理部门(原授信方案审批批复中对相关变更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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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授信发放前提条件有涉及信用及合规风险的事项,对于涉及信用及合规风险的事项在经信用运营中心放款审核后即可发放授信,无须经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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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专项授信方案单独审批或合并审批,专项授信额度获批后均自动增加该集群成员及其所在集团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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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见证业务方案按应流程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审批,涉及到买卖双方授信的,还应上报授信评审部按权限进行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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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授信额度已使用完毕,不需先行办理授信额度的变更,额度增加后再办理订单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