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使用24V以上电动工具时,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里面。
相似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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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行灯电压不准超过24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蜗壳、钢管、尾水管、油槽、油罐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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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潮湿的容器内检修而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容器内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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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2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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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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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在潮湿环境或金属容器内使用不准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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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属构架上或在潮湿场地上应使用()绝缘的电动工具,并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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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灯电压不应超过(),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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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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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金属容器内、隧道内、水井内、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等的工作地点,以及狭窄、行动不便的特别危险环境或特别潮湿环境中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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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应使用带绝缘外壳的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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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应使用36V及以下电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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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施工使用行灯时,电源电压不超过36V;当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砌筑施工使用行灯时,电源电压不超过36V;当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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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使用临时灯电压不得超过()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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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施工使用行灯时,电源电压不超过36V;当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砌筑施工使用行灯时,电源电压不超过36V;当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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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使用的行灯电压不能超过()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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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手持照明灯具在潮湿或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伏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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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行灯电压不能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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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别潮湿的地方或金属容器内使用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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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行灯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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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区域进行吊装作业时,应用12V低电压安全灯,在作业环境中也不应超过2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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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DL5009.3-20133.2.23条规定: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仓库应保持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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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压力管道内工作应使用()V及以下电动工具,否则应使用带绝缘外壳的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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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规定: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2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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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限空间内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