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人以()作价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相似题目
-
案情: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作价出资。
-
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罚款。
-
我国《公司法》规定,除了货币外,发起人还可以用()作价出资。
-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1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1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5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1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1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5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试分析: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
依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
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2006年1月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2)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
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价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进行(),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金豪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25万元出资,乙以现金20万元和作价10万元的专利技术出资,丙以其房产作价45万元出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即向工商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不久,又吸收丁以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经评估,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金豪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最低应当为()。
-
甲、乙、丙三个公司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0万元。其中,甲公司全部以货币出资,乙公司以无形资产和劳务作价出资,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在该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立了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由三个发起公司各派一名董事。监事会由3人组成。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计划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某种建筑材料的生产经营。三方的出资计划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公司以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100万元;乙公司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90万元、出资人民币30万元;丙公司以人民币出资180万元。 根据上述有关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以土地所有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3)简述该公司股东的出资过程。
-
2019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
-
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出资,不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
案情: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