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成套机器设备,CIF价格,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015年7月10日,买方中国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2015年7月25日之前卖方乙公司要将机器设备装船发运。2015年7月27日,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该批成套机器设备由某船运公司的“Amanda”号运输。但中国甲公司查明当时“Amanda”号尚在非洲运货,提单系卖方与承运人串

A.甲公司可以待银行向日本乙公司付款后,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 B.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银行即应付款 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上诉 D.中国甲公司可以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时间:2024-03-08 12: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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