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白酒和啤酒,其中销售白酒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销售啤酒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351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400元。该酒厂与购买方签订合同,要求3个月内返还押金。该酒厂11月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则该酒厂11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A.11600 B.10940 C.12434.02 D.13940

时间:2024-03-09 11: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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