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蒯某,于某是雪夜有限公司的三名股东。事实上,高某是代亲戚景某持股,双方签有代持股协议,高某被记载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蒯某的真实姓名为吴某,其借用朋友蒯某的身份证进行的注册登记。2012年2月,于某将股权转让给好友葛某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 高某与景某的代持股协议无效 B . 被冒充的蒯某对雪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C . 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葛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D . 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时间:2022-09-27 07:28:08 所属题库:司法卷三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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