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的罚款

A.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时间:2023-11-07 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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