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深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万元罚款。

A.2千,1万 B.5千,2万 C.3千,2万 D.2千,2万

时间:2023-12-31 17: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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