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款合计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2年3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A.11900 B.12117.95 C.12335.90 D.12553.85

时间:2023-01-27 1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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