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甲公司2004年会计利润为750万元,税法规定按照应收账款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其他计提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计提准备时已经调增各年应税所得的,在损失发生时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有关资产减值业务如下:

(1)2001年1月6日购买一项无形资产,价款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5年,2003年,2003年12月31日可收回金额为3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摊销年限不变。 (2)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2004年期初坏账准备金额为180万元,本年确认坏账损失60万元,税务部门批准核销60万元;本年收到上年已经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15万元;账龄分别为未到期应收账款1800万计提比例1%;逾期应收账款1200万,在逾期的应收账款中有300万元有确凿证据表明只能收回40%,除应个别确定的以外,计提比例10%;假设未到期应收账款即为本期新发生的应收账款。 要求: (1)计算2004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摊销额。 (2)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编制2004年计提坏账准备有关会计分录。 (3)计算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和所得税费用。

时间:2023-09-27 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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