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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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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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进入下一周期记分自动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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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准驾车型增驾D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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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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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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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准驾车型驾驶人,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业务时,受理岗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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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两次或者记分达到九分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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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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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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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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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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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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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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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每两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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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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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不具有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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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应当只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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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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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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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具有规定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情形之一的,可以继续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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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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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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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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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