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情节严重的,将被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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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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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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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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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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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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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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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涉外调查公司经合法审批,受国外某公司委托从事市场调查。调查到某企业时,该企业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查。该企业的行为构成拒绝接受统计调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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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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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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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有下列有哪些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2)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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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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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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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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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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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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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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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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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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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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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责任人员有下列哪项行为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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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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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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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