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3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该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是 否

时间:2023-06-16 09: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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