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确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核定。所称“正当理由”,有()情形。

A . A.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B . B.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C . C.将股权转让给配偶 D . D.将亏损企业的个人股权实施零转让

时间:2022-09-01 06:03:04 所属题库:第八章税务管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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