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在外地,不能填发到父、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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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夫妻在同一地生活的,男方可以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妻不在同一地生活的,男方可以享受20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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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方公积金缴存在靖江,一方缴在外地,请问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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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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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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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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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依次出差几条线又不顺路者,使用临时定期乘车证,可按线填最远到站,但不能超过()个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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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2001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2002年正式登记结婚。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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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结婚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甲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赡养公婆,照顾小孩,乙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甲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中,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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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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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学生张某的父王母都在外地打工,留张某一个人独自在家生活和学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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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26岁,结婚1年,婚前与男友同居半年,有成功的性经验,婚后初夜时可能过于紧张,阴道口外会阴部的肌肉不随意痉挛收缩,导致阴茎不能插入,之后每次性交时都出现类似情况,且痉挛范围扩展到整个骨盆的肌群,尚未涉及臀部肌肉,不能成功进行性交,对此夫妻双方甚感痛苦,甚至提及离婚。其治疗主要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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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请求中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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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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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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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同居相为隐原则,大功以上的亲属相为隐可以免除处罚,因为外祖父母属于小功亲属,因此,为外祖父母隐瞒犯罪不能免除处罚,只能减凡人三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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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实际上就是为夫妻双方的( )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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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婚后辞去工作在家侍奉公婆、照顾小孩。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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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是一名17岁的待业青年,经常参与盗窃、赌博等违法活动。2006年8月,因在外赌博欠债2000余元,为筹赌资,意欲行窃。方于某日夜晚乘父母熟睡之机,拿走其父的钥匙,潜入其父办公室,从抽屉里拿走私人存折一个和现金1万元,次日托另一青年从银行取现款5000元,然后到外地挥霍,方父得知儿子偷走存折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下列关于方某行为性质的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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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2001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2002年正式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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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由父母包办,不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期间,甲又与丙恋爱,乙得知后伙同其兄将丙毁容,乙父找到周律师为其子女辩护,周律师接受委托并收辩护费300元钱,乙父参周律师的暗示下给了500元交通费,周收下。周律师到法院查阅了乙的案件材料,又到看守所出示律师;工作执照后会见了乙兄妹2人,然后准备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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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 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 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 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 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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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华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华某长期在外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下列哪项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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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规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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