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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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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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关于该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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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但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戊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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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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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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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成为背书人时,他就和出票人一样承担保证票据付款人必然会付款或承兑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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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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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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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获承兑或付款,且在3天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应对持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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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是指()、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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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下列票据当事人中,丙公司应对其承担保证付款责任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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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汇票受让人而言,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均对他负有担保汇票必须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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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关于丁公司附条件背书在票据上效力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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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关于该汇票付款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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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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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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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4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是A银行。后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给丙公司,B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丙公司为支付材料价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按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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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根据合同于2013年3月19日开出金额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3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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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期限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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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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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6个月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保证日期和被保证人名称。1月10日,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1月25日,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支付工程款,在票据上记载“只有工程验收合格,该背书转让发生效力”字样。戊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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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票据行为无效?()A.出票人出票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付款”B.背书人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背书生效”C.保证人保证时在票据上记载“主债务有效保证 方有效”D.付款人承兑时在票据上记载“款到承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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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记载付款人为P银行。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老赵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记载被保证人为乙公司。票据到期后的第二天,丙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但之前P银行以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为由拒绝了承兑,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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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有出票、背书、 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