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负责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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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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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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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根据耕地占用税减免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各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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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据此,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的行为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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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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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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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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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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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此制定的实施办法的行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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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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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可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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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将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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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田地的预测而确定的()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分定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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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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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国务院,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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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以上或虽然未达到,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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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4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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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制中占用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应当交纳耕地占用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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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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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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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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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直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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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