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发生死亡、严重伤害不良事件,并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威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采取发出警示,暂停销售、暂停使用和主动召回产品等控制措施,避免类似不良事件的重复发生,并向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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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3 14: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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