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居住在A市B区的甲、乙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A市C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丙居住,协议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A市D区的丁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12500元。   就丁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丙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甲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丙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丁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丁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丁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丁将甲和丙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问题: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段落二的事实)分别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关联实体法法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2024-01-13 14: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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