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6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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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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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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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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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干部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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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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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行政职务等级相当或者高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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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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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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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含兼职干部)跨支队级以上单位或者总队级单位跨部门交流任职的,应报()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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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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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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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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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情形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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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如果违纪行为涉及其专业技术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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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或()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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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低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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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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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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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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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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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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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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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0年军改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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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