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某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的妻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为其辩护。张律师接受委托后,持委托书到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以法律手续不全为由拒绝了张律师。后张律师提供了齐全的法律手续,要求查阅、摘抄和复制王某抢劫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检察院以律师不具有此项权利为由拒绝了张律师的请求。几天后,张律师与王某抢劫案被害者李某相遇,李某气愤地指责张律师为了金钱竟然替坏人说话,并对张律师进行人身攻击。问:(1)检察院拒绝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张律师是否依法享有查阅、摘抄和复制王某抢劫案件的有关材料的权利?为什么?(3)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被害人李某的人身攻击时,张律师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时间:2024-03-24 15: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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