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市,2019年1月在B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350万元,支付分包款120万元,属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公司在建筑服务发生地B市应预缴增值税()万元。

A.4.18 B.6.22 C.6.70 D.22.79

时间:2024-03-04 17: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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