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公司与富裕公司于2005年7月1日签定了一批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富裕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前向阳光公司交付设备,阳光公司在2006年9月1日前将设备款300万元交付富裕公司。合同签定后,富裕公司积极采购设备,于2006年1月10日前就将设备准备就绪,在2006年2月1日将向阳光公司交货前,得知阳光公司尚欠力豪公司货款200余万元,并且货物严重积压,企业亏损严重。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富裕公司应该先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阳光公司中止交货的情况和原因 B . 富裕公司应该先中止履行,而且不须通知阳光公司中止交货的情况和原因 C . 富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阳光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和原因 D . 富裕公司应该先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阳光公司中止交货的情况和原因。如果阳光公司在24小时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富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时间:2022-11-01 06:06:56 所属题库:知识产权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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