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企业以外的乙人民币30万元,甲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该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合法行为是()。

A.直接变卖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B.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要求抵销所欠合伙企业的部分货款

时间:2023-03-05 09: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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