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国为邻国,于2005年5月缔结筑路条约,规定甲国提供资金500万美元,乙国提供人员、技术并施工,在丙国境内分两期修建连接丙国与甲、乙两国的公路。条约规定,该公路归丙国所有,甲、乙、丙三国共同使用并分享50年收益。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成。同年9月,因百年不遇的洪水和泥石流,竣工地段的地貌完全改变,二期工程已无法按约定继续进行。对这种情况,筑路条约中没有相关约定。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上述情况表明该筑路条约存在缔约错误,因而该条约自始无效 B.甲、乙、丙三国仍然有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 C.丙国须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以补偿 D.若该条约终止执行,已经竣工公路的所有权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时间:2023-01-20 12: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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