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周岁的学生陈某,于2005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的有()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6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时间:2023-02-11 17: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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