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言官主要由都察院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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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始设六科给事中。六科官员品秩虽低,权力却大,权限主要包括封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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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都察院御史按()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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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明英宗年号)十年,始命内阁与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官、六科掌印官会议,遂为例„„”(王士禛《池北偶谈》)出现这一现象的制度性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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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中央一级的机构,主要是由中书省、()和御史台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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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察“组织之密、职权之广、权威之重、委寄之深,历代均不能望其项背”,但有十位御史或给事中因弹劾内阁首辅严嵩,不是被贬、除名、下狱,就是被廷杖打死„„最终严嵩则被明世宗削职为民,所有家产被抄没。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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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和西周时期,宗教官和史职官有严格的划分。史职名称的太史、史、御史、作册、内史等负责管文书册命,宗教官负责记录祭祀、占卜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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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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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在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殿院、察院,以进一步加强它们之间的分工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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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监察机关御史台改称为“都察院”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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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设御史台“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纠正百官之罪恶”。御史台所属机构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掌纠举百僚、推鞫(审判)狱讼、弹劾违法”,“纠察朝仪”,“巡按州县、纠视刑狱”等。可见,唐朝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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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六科给事中的权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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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监督由国会、财政部门和会计检察院的审计监督三个层次组成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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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官秩仅六百石的三十州刺史,可监督秩三千石的郡守,秩仅千石的御史中丞可察官秩万石之丞相;唐代官仅七品的察院长,可察尚书省。隋、唐时期监察御史也称巡按使主要掌分察州县,还“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出纳”。可见古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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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钵僧团主要由多明我会教士和方济各会教士组成,旨在反对教会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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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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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汉书·百官志》载后汉光武帝的诏书,说“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材料反映出汉代选官制度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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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钵僧团主要由多明我会教士和方济各会教士组成,旨在反对教会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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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年阳历11月13日,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 在任所与世长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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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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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魏晋末年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成为定制,隋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行政机关刑部审批。唐制规定凡遇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皇帝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通常古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如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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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御史台下的察院负责参与大理寺重大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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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983040;、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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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年间,明成祖开始派遣都察院的都御史、御史以及其他受特派的官员,到各地总督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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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道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在明代被合称为“科道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