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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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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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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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取得含税收入1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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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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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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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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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1月10日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10万元,在当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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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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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服务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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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 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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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个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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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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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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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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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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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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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200元,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为3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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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200元,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为3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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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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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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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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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计算进项税额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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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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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