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A.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B.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C.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D.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时间:2024-02-09 13: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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