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卖方于2000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问:(1)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时间:2024-03-16 02: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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