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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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四条规定,一个辐射工作单位同时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需要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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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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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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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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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且向当地()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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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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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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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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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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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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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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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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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风险(),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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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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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有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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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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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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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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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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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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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从事()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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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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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以()报送方式,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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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