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是甲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孙某、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四人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万元。2017年3月10日,周某入伙成为普通合伙人,吴某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均为10万元;赵某转为有限合伙人,李某转为普通合伙人;钱某、孙某退伙,各从合伙企业分得20万元。2018年10月,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在清算时发现,合伙企业无力偿还的欠款包括:()

A.乙企业可以要求赵、钱、孙、李、周、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企业可以要求赵、钱、李、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孙某、吴某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以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财产为限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E.丙银行可以要求赵、钱、李、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F.钱某、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G. 吴某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时间:2024-01-29 17: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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