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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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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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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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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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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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保险公司报送内控资料的行为,哪些监管机关可以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至一百七十三条及其他相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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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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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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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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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视为《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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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行政处罚依据适用于《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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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