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CFR术语中的港口名称应该注明目的港。
相似题目
-
cfr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即完成交货。该术语仅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术语
-
按CFR条件,卖方安排装运,但并不负担把货物送到目的港的义务。
-
CIF、FOB、CFR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转移在装船港船舷前后。
-
在交通资源上,长沙市拥有全国最大的内河主枢纽港,港口名称是什么?
-
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一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
在使用CPT、CIP、CFR或CIF术语时,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即完成交货。
-
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一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
按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属装运合同,那么在术语后的港口名称是()。
-
按CFR Ex Ship’s Hold London条件成交,卖方应负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和风险。
-
在采用CFR或CIF术语成交时,在合同的装运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否则卖方无法办理运输事宜
-
开证行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跟单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该议付信用证要求:全套清洁已装船“远洋提单”(Ocean Bills of Lading);从X国的任何港口起运至Y国的DEF。受益人提交信用证下的单据要求议付,交来的提单上注明:装运港:X国的一个港口;卸货港:Y国ABC;最终目的地:Y国DEF。请问该提单能否被接受并议付?()
-
“某CIF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将货物于X年X月X日之前送达目的港,是否合理?”如果是FOB、CFR呢?
-
FOB、CFR、CIF都是出口国装运港交货条件的贸易术语。
-
以CFR贸易术语成交时,尽管卖方交货的地点在装运港的船上,但该贸易术语的正确表达是CFR目的港名称
-
CFR贸易术语后面注明的地点是( )。
-
在采用CFR或CIF术语成交时,在合同的装运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否则卖方无法办理运输事宜。
-
11.采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或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概不负责。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
提单上“装运港”指直接装运货物上船的港口。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装运港/中转港名称。()
-
《2000通则》中的CFR和CPT术语的相同之处表现在()。
-
【判断题】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货物在装运港上船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果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或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就不负责任。
-
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果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或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就不负责任。
-
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果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都不用负责任()
-
3、3.FOB这一术语后要注明() A、装运港 B、目的港 C、工厂地名 D、内地城市
-
案例分析1(20分) 二战期间,美国一卖方与英国一买方按照CIF条款达成一笔交易。装运港在美国东部某港口,目的港是英国某港口。合同签订后,卖方备妥货物,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发运。载货船只在大西洋上被敌对德国的潜艇发现,并被对方发射的鱼雷击沉。买卖双方均得知了这一消息。卖方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备好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并要求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则以卖方所交的货物已全部灭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为此,双方发生了诉讼。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2(20分) 某出口商与韩国某进口商签证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