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对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银行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进口项下开证、付汇时,均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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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银行2014年3月20日办理一笔金额为10000美元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退款业务,外汇收支申报系统申报的交易编码和附言分别是109000,一般货物-其他支出,付汇方式为“其他”。问:下列申报操作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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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在业务发生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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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A类企业付汇,对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支出业务,应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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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下列贸易外汇收入业务,不需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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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付汇,对于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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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对于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以人民币报关和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无需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B类企业无需由金融机构核注额度,C类企业无需办理登记。企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报告,B、C类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措施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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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无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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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贸易项下B类企业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其他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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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支付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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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A类企业付汇,对于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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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对B类企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时,对其超可收、付汇额度的收支业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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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可付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同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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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对C类企业全部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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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为B类企业且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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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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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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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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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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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应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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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按规定为B类企业办理信用证开证业务时,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从相应可收付汇额度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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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贸易外汇支付业务,应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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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单证审核后办理付汇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应通过监测系统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超过付汇额度的,应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或提示企业到外汇局进行额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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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货物贸易名录分类B类企业,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可收、付汇额度内逐笔扣减,超过额度的业务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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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在其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办理;新签订的转口贸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