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 . 20万元 B . 30万元 C . 50万元 D . 75万元

时间:2022-10-24 06:19:23 所属题库:证券法律制度综合练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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