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题】2014年8月7日,甲出资6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月18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货物。 2015年3月15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欠丁的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A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定顺序清偿后,仍欠丁债务5万元,而经查甲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如果2016年12月1日丁追要债权,甲表示无钱可还,丁调查发现,甲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丁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①自己不知道甲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丁无权请求撤销;②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丁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丁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 (1)分析乙于10月18日以A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关于丁的债务,分析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3-10-24 00: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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