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国人G在德国居住生活了15年后去世于德国慕尼黑。他遗留下不动产和一批动产在德国。德国慕尼黑法院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369条享有管辖权。根据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25条第1款,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即中国法。同时,根据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4条第1款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国的冲突法,因此,再根据中国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德国的这一制度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

时间:2022-11-15 06: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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