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其存在过错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

A.110000 B.10000 C.8 000 D.2000

时间:2023-02-25 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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