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赴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随后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来往。1年后.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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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9 1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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