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批准筹备设立、尚未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被撤销筹备设立许可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

A.A.慈善事业 B.B.场馆修缮 C.C.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时间:2024-04-05 0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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