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可作一般概括性的描述,不必列出详细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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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微机管理系统上的工作,在工作票中必须列出微机系统的(),必须注明逻辑回路名称、元件名称和地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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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单的内容包括()。①货物的品名、标志;②货物的包数、重量或者体积;③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④船舶名称;⑤收货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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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货物外表状态不良,大副签发大副收据时作了相应批注,在签发提单时,如把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至提单上,此提单便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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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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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格式通常为:正面通常记载本航次运输的基本情况,如承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货物基本情况,装卸港口等;提单背面为空白。不符合格式的提单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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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不知条款"只有当()在签发提单时,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情况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上的记载,并已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时,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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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通提单上的集装箱货物条款,以下表述有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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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包装单,重点说明商品每件包装的详细情况,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唛头、箱号、件数和重量,以及包装情况,尤其对不定量包装的商品要逐建列出每件包装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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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UCP600》规定,海运提单中货物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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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填写“提单持有人”或将该栏空出,不填写任何名称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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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通知是承运人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向提单上记载的"通知人"或收货人发出的装货船舶的预定入港日期和货物详细情况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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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名称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如系买方或者卖方投保的则分别写上其名称。对于出口货物,发票上的出口商、提单上发货人、信用证上受益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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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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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只要不与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描述相抵触,可以使用货物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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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未列出具体正确运输名称的新化学危险品,可按()要求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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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对其项目特征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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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不仅对管理事项规定概括性要求和原则,也详细规定详细规范和描述具体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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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文档名称外,还将文档类型、权限、拥有者、文档大小等信息详细列出的命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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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约提单一般只列入( )必要项目,而没有全式提单背面的详细条款,但在提单内加批“根据×××租船合同出立”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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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中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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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上“装运港”指直接装运货物上船的港口。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装运港/中转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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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据上商品的名称一般为大类统称,而无货物的详细品名及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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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单中货物描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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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提单的内容()。①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②货物标志;③目的港和装船期限;④信用证有效期;⑤是否分批装运;⑥对运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