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在押人员的()等殡葬费用由公安机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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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管机关因法定情形提解在押人员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列入看守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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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组织尸检的,应当符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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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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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在押人员家庭确有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出救助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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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在押人员尸体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由在押人员近亲属支付,与殡仪馆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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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死亡后,无其近亲属的联系方式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看守所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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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在押人员尸体火化后的骨灰,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逾期()不领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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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医疗费、衣被费、公杂费等其他给养费用,参照《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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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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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以下属于公安机关应封存、查阅的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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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因涉及()的诉讼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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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死亡原因确定后,由()出具《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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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3日公安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禁止看守所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的通知》(公监管[2009]271号),其中规定:“各地自重新核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之日起,一律禁止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对于在押人员因患病等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的,由看守所统一调剂安排,不得收费,确保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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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并且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用由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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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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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到看守所提讯在押人员,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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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押人员互殴致死的,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应自动辞职,主要领导应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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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可以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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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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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公务费、装备购置费及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号)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4]157号)规定执行,不得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等给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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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在押人员尸体和遗物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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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罪犯尸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由()支付,与殡仪馆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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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罪犯尸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费用由罪犯家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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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住院不足()小时要求出院、转院的,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病情需要转院或参保人员死亡的,发生的费用按医保政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