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得因为组织在押人员劳动而侵占在押人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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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选择的劳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安全和在押人员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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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应当组织未成年在押人员()学习文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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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发生火灾、工伤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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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控告材料不得检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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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时,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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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犯和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自愿参加劳动的,看守所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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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从事的劳动项目,具有()情形的,必须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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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消费必须由()签字,防止财物被他人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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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每周组织在押人员开展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由管教民警轮流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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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应每月组织在押人员开展文明监室、文明个人评比活动,由()进行1次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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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3日公安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禁止看守所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的通知》(公监管[2009]271号),其中规定:“各地自重新核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之日起,一律禁止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对于在押人员因患病等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的,由看守所统一调剂安排,不得收费,确保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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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应当在收押时向在押人员告知在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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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管理在押人员劳动时,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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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医务人员发现在押人员突发急病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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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气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每天看守所集体组织在押人员做操或者训练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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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医生在所内为在押人员治疗,医疗器材用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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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组织在押人员劳动中,存在()问题的,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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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钱款一律实行记帐式管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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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押人员可以在监室内或者看守所警戒围墙内专门设立的劳动场所进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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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进行跑步、做操等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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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不得损害在押人员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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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开展简单心理行为训练,通过倾诉、渲泄等形式,缓解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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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参照国家劳动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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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选择在押人员劳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